广西富川民族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现代化建设,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合谐社会。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富川民族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初中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三年;高中部实施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核准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规定招收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和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同时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非民族班学生。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完善内部管理,加快基础建设步伐。在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下,致力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创建具有鲜明特色、现代化、高质量的学校,为富川瑶乡父老乡亲创设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帮助人养成良好的习惯”。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让家长人人放心,让学生个个成才”。校训为:“文明、健康、勤学、创新”。校风为“团结、勤奋、从严、律己”,教风为“敬业、严谨、善导、求精”,学风为“上进、好学、专心、刻苦”。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学校校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校教职员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学校教学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总务工作,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的内部布局、基础立项与实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德育、纪律管理、治安保卫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负责管理各教研组和各功能室。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审核任命。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侧重决策,兼具执行和咨询功能。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各处室正副主任、工会主席。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或党支部负责人召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
校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称为校务行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或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处、室、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学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召开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的各种类型的协商会、通报会和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理想教育、文明习惯教育、劳动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要求实施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专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一条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行政职能。教研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情况可增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十二第 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管理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会考、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五条 运用自我批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使之达到现代化的办学标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建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校物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兴办校办企业,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和补充学校经费不足。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三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师、职工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以“献身教育,热爱学生,精通业务,师德高尚,团结协作,改革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必须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习交流和参加继续教育或其它方式的进修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人事劳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工和工人予以依法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按规定办好相关手续后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活动的重要力量。团组织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尽可能地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贺州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贺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的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富川民族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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